当前页面 : 首页 > 快讯 > 正文 >

环球新动态:一摩托车为躲避轿车“撞树” :两车未碰撞,法院判责任共担

来源:新黄河 时间: 2023-04-21 17:25:58

摩托车车主为躲避车辆,直接撞上路边树木,没有与其发生碰撞,轿车司机依然承担50%的责任——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近日,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法官介绍,车辆是否发生碰撞并不影响案件责任认定。

2022年5月,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行驶时,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。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,遂与路旁树木相撞,造成摩托车损坏,陈某受伤。

当日,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,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,形成原因无法判定。

后陈某住院治疗,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、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二承担赔偿责任。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,不应由其承担责任。故陈某将张某、保险公司一、保险公司二诉至槐荫区法院,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。

张某辩称,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,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,陈某受伤与其无关。

保险公司一、保险公司二辩称,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,且未认定发生碰撞,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槐荫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。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,事故发生时间、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、地点相同,张某由东向南转弯,陈某由南向北直行。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,当其驶入主道时,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。

陈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,虽两车未接触,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。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,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,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,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。综合双方过错程度,法院酌定张某、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,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%。

核定完各项损失后,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先由保险公司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。剩余费用,根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%的责任计算,由保险公司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。张某按50%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。判决作出后,各方均服判息诉,现该判决已生效。

新黄河记者:陈彤彤

编辑:韩璐莹

关键词:

为您推荐